《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六)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七)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申请认定方式: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各区科委形式审查;市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科技部备案后,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的方式开展。
提交书面资料:企业在申请阶段无须提交书面资料,仅需在认定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科委提交书面材料。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3月31日之前在“一网通办”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上,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认定办公室成员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税收优惠。